&l; =&qu;&qu;&g;&l;/&g;&l; =&qu;250&qu;&g;&l;/&g;&l;&g;林大磊见关锦璘向自己深深鞠了一躬,慌忙说道:“关将军是朝廷大官岂能给平民百姓施礼!小民承受不起!”一边说,一边双手抱拳给关锦璘还礼。
关锦璘扬声大笑,道:“林大哥怎么还停留在清王朝?清王朝早就烟消云散了啊!”
一顿,蹙蹙眉头道:“现在是民政府,民就是民众的政府;林大哥是民政府的保长;最底层的干部和首领嘛!”
林大磊把手在光瓢脑袋抚摸着揶揄道:“什么最基层的干部和首领?老朽这个保长可不拿一文钱,只是义务替大家跑跑而已;不像关锦璘这样的大官,每月都有白的银元进账!”
关锦璘一怔,痴痴看着林大磊;不一笑,道:“那也是,民政府的保甲长是没有工资的!”
关锦璘嘴里说着,心中便犯叽咕:民政府实行保甲制,最基层的保和甲属于民众自治组织;政府基本上没有经费保证,保甲长没有报酬只能义务;也就轮坐庄。
但保、甲毕竟是最基层的组织直接和民众交道,要运作就得银子;产生的费用只能摊在老百姓头上。
保甲制度是好是坏,说也说不上所以然;但却有历史渊源。
保甲制度也算中特,是中封建王朝长期延续下来的一种社会统制手段。
保甲制度最本质的特征是以户(家庭)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而不同于西方以个人为单位。
儒家的政治学说是把家关系和宗法关系融合为一,家族观念被纳入君统观念之中;才有了汉代的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百家为里的行政概念。
唐朝在汉朝的基础上发展为四家为邻,五邻为保;百户为里。
北宋王安石法时提出十户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
元朝又出现了甲,以二十户为一甲,设甲生。
至清,终于形成与民时期十进位的保甲制极为相似的“牌甲制”。
10户为1牌,10牌为1甲;10甲为1保,由此建立起封建皇朝对全的严密控制。
民保甲制度提出于蒋介石对工农红军进行军事围剿时,蒋介石以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份督师江西;认为剿共不力的原因之一是民众不支持政府。
于是在“剿匪总司令部”所属党务委员会专门设立了地方自卫,研究保甲制度;草拟法规,先在江西试行。
1931年6月,蒋介石划定江西修水等43县编组保甲;将原有闾邻等自治组织一律撤销。
次年,以蒋介石兼总司令的鄂豫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颁布《剿匪区年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
规定10户为甲,10甲为保,联保连坐。
1934年,民党“中政会”第432次会议议决由行政通令各省市切实办理地方保甲,据此,行政子同年12月通知各省,普遍实行保甲制度。
保甲制的具体法规曾有过多次修,立法曾于1936年9月制保甲条例42条,1937年7月2日又修正为40条。
保甲制的基本形 是10进位制——10户为甲,10甲为保,10保以上为乡镇。
保设保办,有正副保长及民政、警卫、经济、文化干事各一人,保长兼任保民兵队队长和保民学校校长。
与乡(镇)长一样,亦实行政、军、文“三位一体”,保长通常由当地地主、土豪、绅士担任。
民政府对保甲长人选极为重视,竭力通过保甲长牢牢控制民众;使每一保甲长均兼政治警察之任务。
联保就是各户之间联合作保,共具保结,互相担保不做通共之事;连坐就是1家有“罪”,9家举发,若不举发,10家连带坐罪。
民政府政部曾专门发布过一份连坐暂行办法,其主要容是:出具连坐切结时,由户长签名盖章或画押一 两份;正结存县,副结存区。
各户如发现另户为“匪”、通“匪”、窝“匪”等,应立即报告;如隐匿不报,便以“庇罪”或“匪罪”论。
政部一名长期从事编查户口的官员谈到为什么要采用联保连坐法时说:以往,政府用悬赏来奖励检举者;但赏的代价往往不能抵偿因受“匪方”报复所受的损失。
实行联保连坐法以后,便起到拘束民众的作用,使其“畏法而不畏匪”。
蒋介石在全实行联保法主要目的是为了对付**,关锦璘一度认为保甲制度是白恐怖;但用英、美的社区制度又不现实,只能睁只眼闭只眼。
关锦璘做了大后方中将总督都后,实际就是个经济总督;行政方面的事还是由蒋鼎文的省政府以及天宝县衙,实行对乡村的管理。
关锦璘忙于发展大后方经济,跟日谍汉斗争;对农村基层的保甲制度过问不多。
林大磊既然是紫荆保保长,关锦璘就不得不询问紫荆保的建设况。
“林大哥是紫荆保保长!”关锦璘欣欣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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