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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六十三回 大吴疏议(1/2)

作者:我道然
改革法律,乔仁倒不是很费心,虽然前世他不是学法律的。但是学习历史的过程中对于历朝历代的法律不可谓不熟悉。如素有“刑纲简要,疏而不失”之美誉的《开皇律》;被称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的《唐律疏议》;以及最为严苛乃至于变态的《大明律》虽然事隔近半个世纪年,他已经不能将以前背下的法条全部默出,但通过汉律,他还是能找回不少记忆。更何况,大汉的法律不能说不健全,只是有些刑民不分。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礼让不足禁邪,而刑法可以止暴。自古以来虽然有大治之世,然则盛世之中亦不少有为非作歹之徒,而刑法则是制裁之道…”太尉府的议事堂中,乔仁坐在次位对着一屋子的《吴律》编撰者侃侃而谈。

“大司马,您所说之法律与汉律似乎有些不一样!”郑礼十分认真的听乔仁讲解,只是乔仁归纳法律的原理,他感觉十分新颖!

要知道,汉律中把违法行为分的非常细腻,其中《九章律》的基本内容源于《秦律》,却在秦律六篇《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合为九篇,几乎涵盖了刑法、民法。后来,又增加了《越宫律》、《朝律》、《傍律》以加强中央集权,规范朝廷礼仪,有些类似于宪法!如今,乔仁并不不按照汉律的分类方法来做,郑礼虽然能听懂,但也感到新奇,他更没想到,乔仁似乎还是法家高!

“当然不同!”乔仁笑道:“我将律法分为十三篇类,虽然与汉律相比篇数大致相当,但是却截然不同。譬如说,用孤之法律,不会让判刑过重,或者判刑太轻!就说一县之中多有百姓之间纠纷的案件,处理案件的官员总以自己的喜好办事,明明不需要用刑的事,他们也会责打当事人,就到导致了案件发生后,当事人宁愿私下和解。”

“这倒是!”显然这个郑礼也是刑律高,听完乔仁的话,他笑着点头道:“不仅如此,往往还会屈打成招。”

“屈打成招倒不是问题,那些挨揍的人,十有**犯得都是重罪。可有些时候明明是一只鸡,一份欠条的事,却要挨上几鞭子,岂不是冤枉?我想让国中百姓有问题都到衙门解决,不要私下解决,这样才能树立起我大吴之形象,亦是让国家长治久安之法”

众人闻言不住的点头,倒是一旁的蒋济才想起乔仁还是一个严刑逼供的高,但年他在新都审问越人一事,可是在吴国的律法官员之间流传甚广,那花样百出的段,令人头皮发麻。

“子言所言不差!”这边作为主管的张昭点了点头,觉得乔仁的话很有道理,可他依然觉得有很大的问题,便开口问道:“可是子言,就算新法制定出来,也需要县官执行,可如今的县官并非都懂法律!没人执法,岂不是很大的问题?”

“诸位,孤所设计的《吴律》共分为十二篇类,第一篇《名例律》,其主要规定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第二篇《卫禁律》,则是关于陛下之安全,以及边郡之安稳;而第三篇《职制律》,主要是关于朝廷之上各官吏的设置、选任、职守以及惩治贪官枉法等;第四篇《户婚律》,主要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证大吴赋役之来源和维护家庭关系;第五篇《厩律》,主要是关于饲养牲畜、藏管理,目的在于保护各地郡县之财物;第六篇《擅兴律》,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将帅职守、军需供应、擅自兴建和征发徭役等,以确保兵权始终掌握在陛下之,并且控制劳役征发;第七篇《贼盗律》,主要是关于防备和处置谋逆之徒,以及对于大歼大恶之徒的惩戒之法;第八篇《斗讼律》,主要是关于惩治斗殴和维护纲纪的诉讼制度;第九篇《诈伪律》,是为打压欺诈之徒和妖言惑众之辈;第十篇《杂律》,凡不属于其他“分则”篇的都在此规定;第十一篇《捕亡律》,而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全国制根本;第十二篇《断狱律》,就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牢狱管制之法。”

乔仁一口气说了这么长一堆,听得诸人是目瞪口呆,只有明显是法家簇拥的郑礼最先反应过来,试问道:“大司马所说应付县官执法的方法就是这第十二篇《断狱篇》”

“是也不是!!“乔仁故作高深的说道:”有此篇类,无论郡县各级牧守之官,凡有审讯断案,皆按照此律执行不得僭越,自然偷鸡摸狗之事,就不会有鞭笞逼供之事发生。除此之外,孤王还认为肉刑不可再置,受肉刑之后大多无法耕作,不仅于国无益还要拖累家人。故而孤王认为当废除如宫刑(破坏生殖器)、鞭刑等,统一改以笞、杖、徒、流、死五刑为基本的刑罚段”

这五刑在后世的封建王朝一直流传使用,是有其根本依据的,在破坏其人体器官的前提下,只要不死都还可以继续压榨罪犯的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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