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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雄哥套路深(1/2)

作者:都市小说
冯见雄指着刚刚打印出来的一堆材料,指点诸位妹子说:

“你们看,这个‘干妈’的辣酱商标,是90年代中后期就开始用的,但是最初两三年并不是注册商标——当时黔贵省的干妈公司多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过注册申请,但被商标局以‘干妈只是普通的人身称谓,不具有显著性’为由驳回了。

后来还是上世纪末,因为品牌做大、仿冒渐渐开始出现,商标局才通过了注册申请。但同样是因为‘不具有显著性’,为了怕商标申请人滥用,当时只给注了第30大类,也就是‘饮料类经济作物、米面谷类制品、面点、冷饮、调味品、香料……’。

而这个邓长春的‘隆盛食品’申请的‘菏干妈’、‘老姨妈’……等等商标,是用于卖腌渍类食品的,并不是单纯的‘调味品’,所以在《尼斯商标分类表》里面属于第29大类‖时,这个商标申请下来的时候,是在‘干妈’驰名之前,所以属于合法使用。换句话说,哪怕现在黔贵省那个‘干妈’已经这么有名了,邓长春摆明了是蹭别人的热度,但只要对方还没被正式认定为‘全国驰名’,邓长春就可以继续合法地蹭下去◎为只要一个商标不是‘全国驰名’,就不能被享受‘跨类保护’或者说‘全类别保护’。”

史妮可懵懵懂懂,周天音也不好意思发问。

倒是冯义姬本来就没学过法律,也不以不懂丢人,当下就问道:“什么乱七的,是否是同一大类,唯一的标准就是《尼斯商品分类表》说了算。

《尼斯商品分类表》上前者是第30类,后者是第29类,而目前黔贵省那个‘干妈’还没驰名,综合考虑上述几点,那就是不算侵权——邓长春这个法律空子,钻得合情合理——当然,前提是他没遇见我。”

听完这番解释,冯义姬和周天音算是彻底搞明白了。

“最后一个问题”出声的正是史妮可。或许是因为她跟冯见雄做事的经验多些,额外想到了些操作层面的细节,“对于商标不能跨类保护的原因,我们都听懂了。可是既然黔贵省那家干妈当初也知道这个情况,他们为什么不把29类、30类乃至其他类都注册上呢?”

“不是他们不想,估计是当时做不到。”冯见雄先简明扼要地把核心原因提了出来,

“首先,刚才说了商标局觉得这个‘不显著’,所以肯定是‘能少批一类就少批一类’。

其次,哪怕有人为了霸道地保护自己的品牌,对自己的商标进行防御性的‘联合注册’——也就是像你刚才说的,在自己还没经营的其他类型上也注册——但只要真有别的公司在那些他没有实际经营的品类里实际经营经营使用了该商标,而注册在先的公司没法证明自己有实际使用∏么实际使用者也有权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要求将注册在先的人的商标无效化。”

史妮可想了半晌,可怜兮兮地说:“雄哥……你这个‘其次’好深奥啊……能不能用人话翻译一下?”

冯见雄无奈地叹了口气:“就用刚才的案子来举例吧:假设当时正牌干妈同时注册了第30类的‘调味品’和29类的‘腌渍食品’,但注册之后正牌干妈公司实际上没有卖过‘腌渍食品’,而邓长春的公司却卖了。

这种情况下,邓长春是可以找国家商标局申请,宣告正牌干妈在地29类注册的商标无效的,案由就是‘恶意注册,实际没有使用已达2年。’”

“原来还有这种规定……”史妮可消化了一下刚才的话,“那一般公司怎么证明自己有使用这些商标呢?”

冯见雄很专业地说:“很简单啊,比如假设正牌干妈公司也有卖‘干妈’牌腌渍菏∫他们2年内平时销售时候的财务开票,应该可以找到‘品名’一行写着‘干妈牌腌渍菏’的发票啊≈或者是可以在报纸、电视上找到‘干妈牌腌渍菏’的广告啊$果这些证据都没留,被竞争对手告你‘恶意注册,注册后实际上没用’,那就没招了。”

史妮可和周天音已经如听天书,对冯见雄的见识佩服得五体投地。

本专业就是学财务会计的冯义姬听了,更是心有戚戚焉地出神了一会儿,感慨道:“平时看大多数公司卖货开发票,都不会精确到产品品牌的吧,随手写个类型就算好了↓你这么一说,连日常开发票这点事儿里,竟然都隐藏了这么多商标保护方面暗留证据的隐招,真是没想到。

照你这个说法,如果正牌干妈硬要‘假装’自己在很多产品品类上使用过这个商标,其实也不是不能做到。估计哪怕平时实际卖的不是‘腌渍食品’而是‘辣酱’,只要营业执照上有‘腌渍食品’这个经营范围,开票的时候虚假开成这一类不就行了?

这种伎俩我在会计事务所见多了,比如在国内卖节能灯有政府的节能补贴,但是卖非节能类的没有补贴。飞利浦这种大牌为了退税,明明卖的不是补贴名录上的节能型产品,开发票的时候都有可能虚开成节能产品,雷士这种国内牌子就更没节操了——也怪那个正牌干妈没早点请你做法律和品牌战略顾问,否则刚才这些阴招你肯定早就想到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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